
新湖南客戶端11月1日訊(通訊員 陶文彬)2023年10月24日,東安縣公安局交警大隊民警在縣城舜皇大道巡邏時,發現一處剛剛修復,水泥還未干的人行橫道中央隔離柱缺失,不少摩托車、電動車從缺口處橫穿道路,存在極大安全隱患,于是一邊聯系城管部門緊急搶修,一邊調查隔離柱缺失的原因。
經調取監控發現,10月22日13時許,一名男子在通過該人行橫道時,故意用腳將剛剛修復,水泥還未干的人行橫道中央隔離柱踹松并移開。民警根據視頻線索,經多方走訪調查,最終鎖定了嫌疑人為蔣某。被傳喚至交警大隊后,蔣某承認了其故意破壞交通安全設施的事實,當問及為何要這么做時,蔣某表示因自己一時“手癢”,覺得立柱妨礙自己,所以才將其踢開。
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、移動、占用、損毀交通信號燈、交通標志、交通標線。”之規定,交警依法對蔣某進行了批評教育,并處罰款500元。
責編:田文
一審:田文
二審:王坤
三審:張明
來源:東安縣融媒體中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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